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的态势,据某市(县)农工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统计,仅今年1—10月份,他们所接待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达千余人次,这个数据还不包括大调解、法律援助中心和人民法院所接待的数字。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土地历来是种田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增多,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我们不能正视这一社会现象,一味地采取避让、拖延的办法,很可能使矛盾越积越深,使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凸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作一研究。
一、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对土
地的承包经营经历了一个从村民小组议定到村经济合作社发包再到通过法定形式确定的过程,时间跨度长达20多年,中间的人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也普遍增多。
1、人口变化引发土地承包纠纷。刚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农村经济还有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土地承包一般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许多地方按种植粮食作物(即口粮田)和种植经济作物(即责任田)两部分来划分。口粮田按人均半亩来划分,责任田则按全员劳动力来平均分配。这在当时看来是比较公平合理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政策的实施,土地承包的不平衡性显露了出来。当年的未成年人,已成为青壮年,但他们还守着半亩的粮田,而当年的所谓全劳动力,已成为老年,他们有的已无力耕种责任田,有的甚至死亡,承包地留给了他们的继承人,特别是一些婚进人口和新生人口就没有了承包田。20多年人口的变化使得当时合理的承包地的划分变得越来越不合理。去年,我们曾受理过一起强占他人承包地的案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强占人说:“我知道强占他人承包地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当时村民小组划分承包地时,我的三个儿子都不是全劳动力,都没有成家,他们各人只划得半亩的口粮田,现在我三个儿子都已成家,进来了三个媳妇,又有了三个孙子女,一家三口如果只靠半亩口粮田将如何生活。而被占土地的当事人,年已80,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还占着一亩多的土地,我向她要半亩种种,她就是不愿。”同时他还说:“我们的问题已向村、镇反映了多次,但他们不给我一个说法。我知道,这次的官司我肯定是败诉的,我也愿意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但我希望有关部门对我们这种现象,引起重视,从而给予一个我们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然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这个问题将只能通过自身劳动力的转移或是转包他人的承包地来解决。
2、社会大环境变化引发土地承包纠纷。大家知道,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使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民工潮,再加上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一度时期使得留守农村的队伍变成“386199”部队,即妇女、儿童和老人。当时划得承包田较多的一些青壮年劳力或外出打工,或进厂工作,他们的承包田或送给他人耕种,或由村经济合作社调剂,有的甚至出现抛荒现象,这一时期成为中国历史上土地最不值钱的时期。近几年,随着乡镇企业的萧条,国家对大型建设的压缩,当年的青壮年也逐渐步入了中老年队伍,外出打工或进厂工作已不属于他们的势力范围,于是他们大多回来要回承包地重操种田旧业,这时的农村土地又再次变得吃香起来。然当时送给他人耕种或叫村经济合作社调剂或因抛荒而被村经济合作社收回的,都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仅凭相互间的口口相传,有的只是在原来的承包账户上改动一下,这样要要回原来的承包田就使必要同现在耕种的农户产生矛盾,从而,引发土地承包纠纷。
3、国家减负政策的实施引发土地承包纠纷。农村土地刚实行联产承包时,农民负担相对较重,除了上缴公粮、农业税外,还要负担村级的一事一议费用。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粮的取消,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到2006年,全国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的种田积极性进一步被激发。到2007和2008年,国家不仅不要农业税,而且还给予种田农民每亩土地一定的补贴,且补贴还在逐年提高中,这样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和农村土地的利用率有了空前的提高。同时,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这一时期成了农村土地最值钱的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就多发起来。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滞后,也是土地承包纠纷增多的一个原因。农村土地承包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日以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裁决,而涉及到2003年3月1日以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就没有了一个法律依据。拿新的法律去裁定法律颁布前的案件,不仅法律上没有规定这样的追溯力,而且往往会引发许多新的矛盾。最近,我们就碰到了有人以土地承包法上有 “要放弃土地承包权必须在半年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的条款为由,要要回2001年他主动放弃的已调剂到他人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他的理由就是自己没有以书面形式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也没有自己的亲笔签字,只是土地证上村会计的划拨不作为依据。并表示如果要不回土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要越级上访。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由于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种田积极性的高涨,但如果我们不致力于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就会影响到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最近在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为争土地承包权而相互毁耕的事情,因此,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必须要分清三个时间界限。一是1998年之前,即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自议阶段。二是1998年到2003年,即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发包方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的二轮承包期。三是2003年以后,即二轮承包期内,随着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农村土地承包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阶段。
对于第一阶段产生的土地承包纠纷,原则上以原始的账户为准。至于后来放弃经营的,要区别对待。一种是自愿送给他人耕种,当时的农业税等土地负担仍由自己承担的,且原始账户上未作改动的,说明了他只出让了土地使用权,其承包权仍为他自己所有。这种人员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我们应该给予支持。第二种情况是,当时土地承包后自己出去打工,家中无人耕种,相互之间又无法调剂,抛荒以后又怕要交土地抛荒费,是通过村干部来调剂的,且已从自己账户上划去,农业税等各项负担均由新的承包人承担的,这种人员不得以原始账户上是我承包的而提出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种情况是因土地抛荒而被村经济合作社收回的,这种人员应视为主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所提出的要回土地承包权主张应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阶段的土地承包纠纷,原则上以土地使用证为准。土地使用证上未作更改,且当时的农业税等各项土地负担由承包人承担的,这种人员要回土地,耕种人应该给予配合。至于土地使用证已经更改,且当时的农业税等各项土地负担均由新的承包人承担的,这种人员,尽管没有什么双方书面协议,但从实际情况和风土习俗以及伦理道德来看,应当视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所提出的要回主张,应不予支持。
对第三阶段的土地承包纠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自2003年3月1日起,凡主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如没有履行此项手续,不管土地使用证上如何划转均视为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所提出的要回二轮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应该给予支持。考虑到实际耕种人在2006年之前,已经承担了缴纳农业税等义务,且其在他人承包地上已有投入,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其在交出土地的同时,可以提出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人不得以当时给他耕种时,自己没有提出相应的补偿为由而拒绝实际耕种人的要求。因为尽管1998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明确规定了“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户依法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也可以保留承包权,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除了与外地人员签订转包协议的以外,本地的农户之间,大多没有实行“有偿”,这应当视为自愿放弃了相应的补偿。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实际耕种人提出的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应给予理解和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多发生在就近的农户之间,甚至是一些亲戚之间。对于外地人口来大面积转包的,大多有双方协议,相对来讲矛盾纠纷偏少。这些就近农户,甚至是亲戚,为我们调解矛盾纠纷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原则上我们还是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辅。邻里好,赛金宝。低头不见抬头见。乡里乡亲的,何必搞得脸红耳赤呢。基层各级大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熟悉法律,精心调解,力争把矛盾纠纷控制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对一些实在难于调解的案子,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时受理,及时判决。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有一个正当的合法的解决途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无疑是我国农村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决定中提出的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都必须要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限为前提。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要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而在土地流转时,又涉及到土地承包的权属问题。因此,我们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质上也是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个实际体现。让我们励精图治,正视现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攻坚克难,不懈努力,为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